安葬烈士,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必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肃穆、庄严地安葬烈士,是宣传烈士事迹、抚慰烈士遗属、弘扬烈士精神的有效时机和形式。《烈士安葬办法》颁布以前,各地安葬方式、仪式程序不统一、不规范、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安葬工作的严肃性,不利于烈士褒扬工作的开展、烈士事迹的宣传和烈士精神的弘扬。
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或者予以集中安葬”。这一规定填补了烈士安葬政策的空白,为烈士安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烈士安葬办法》共16条,主要明确了烈士安葬地、安葬仪式、安葬方式、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烈士安葬证明书、烈士迁葬和祭扫等相关内容。如在安葬地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尊重烈士遗属意愿,《办法》明确了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中进行选择。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在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方面,为庄严肃穆起见,《烈士安葬办法》规定要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在烈士安葬仪式方面,《烈士安葬办法》强调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烈士安葬仪式中应当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
烈士是国家授予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公民的最高政治荣誉,他们身上集中体现着信仰坚定、热爱人民、矢志报国、敢于牺牲的精神,是党、国家和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烈士牺牲后理应得到妥善安葬,以褒扬他们的功绩,教育启迪后人。制定《烈士安葬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烈士安葬办法》是对《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在陵园安葬基本原则的细化,是各地开展烈士安葬工作的基本遵循。《烈士安葬办法》一是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入烈士陵园予以集中安葬等”规定的具体要求。二是规范了烈士安葬地、安葬仪式、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烈士迁葬等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强化了政府在烈士安葬工作中的责任。《烈士安葬办法》的出台,将会进一步有利于保障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有利于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工作,进一步营造尊崇烈士氛围,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